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盟鑫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德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3,173,588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表明僅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而為訴之一部撤回,致本件訴訟僅本於票據而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