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易志 律師被告 林忠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孫偲綺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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