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6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自民國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下旬某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508之2號之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銨居公司),擔任該公司之店長,平日負責全公司的業務,包括收取仲介款、訂金及斡旋金等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4年10月30日起至95年1月9日止,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 傅存吉 、 簡綉娟 、 陳新瑋 、 林秀如 買賣房屋所交付之仲介款中,應歸由銨居公司收取之部分(如附表)共計新臺幣(下同)173,629元,於收取後未交還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予以侵占入己,並擅自挪為他用。嗣因乙○○離職後未將上開款項繳回銨居公司,經該公司提出告訴後,始悉上情。
(二)附此敘明:乙○○前曾於85年6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6年5月30日,以86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6年9月12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86年12月12日,以86年度台上字第73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7年3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0年5月23日,以9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10月29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3年11月18日,以93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0年3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90年11月10日因執滿有期徒刑8月而出監,再於96年
2月2日入臺灣新竹監獄執行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嗣因減刑條例將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並於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為證,故本案乙○○並非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構成累犯,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侵占之金額明細表┌─┬──────┬───────┬──────┐│編│時間│買方│侵占金額││號││││├─┼──────┼───────┼──────┤│1│94年10月30日│傅存吉│33,396元│├─┼──────┼───────┼──────┤│2│94年12月20日│簡綉娟│20,691元│├─┼──────┼───────┼──────┤│3│94年12月22日│陳新瑋│83,242元│├─┼──────┼───────┼──────┤│4│95年1月9日│林秀如│36,300元│├─┴──────┼───────┴──────┤│侵占金額合計│173,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