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最高限額以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三億三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6月4日起至131年6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6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陸續為八筆借款:㈠91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二億七千四百二十萬六千元,
借款期間自91年6月12日起至98年6月12日,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535計付,並自聲請人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之次月借款相當日起改按新定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一後之利率計付利息,並自93年7月12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但兩造嗣後在91年6月12日、91年12月3日、
93年7月12日、94年6月29日、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利率調整之計價方式、協議寬限期94年9月12日至95年9月12日僅按月付息、自95年10月12日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期限延長至106年6月12日。
依據最後之增補契約約定,相對人自95年10月起應每月攤還本息二百五十六萬八千元,如有未按月給付,仍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立即全數清償。
㈡93年8月26日、93年9月29日、93年11月5日、93年12月3日
、93年12月6日、93年12月28日、94年1月1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七百萬元、六百萬元、六百萬元、六百萬元、一千萬元、八百萬元、七百萬元,此七筆借款合計為五千萬元,嗣後於94年6月29日、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補契約,清償期限延至98年6月29日,增訂寬限期94年9月29日至95年9月29日按月付息,自95年10月29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據最後之增補契約約定,相對人就此七筆借款自95年10月起應每月償還本息一百三十四萬六千元。
(三)詎相對人就前述(二)㈠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僅償還五百八十三萬二千元,遠遠低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9個月期間所應繳納之本息二千三百一十一萬二千元。而相對人就前述(二)㈡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亦只償還五百六十八萬七千元,亦遠少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9個月期間所應繳納之本息一千二百一十一萬四千元。依約本件相對人所為之八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清償,但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契約、借款明細、放款往來明細表、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其於96年2月12日前均依期繳付利息,並無遲誤,聲請人卻不依正常授信程序規定,反要求已非相對人董事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相對人實難配合,聲請人逕自引用契約約定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自有未合等語。經查,兩造確實於最後之增補契約書中約定前述八筆借款,相對人均應自95年10月起依年金法按月繳付本金與利息,而相對人亦自承其僅繳納利息至96年2月12日,是聲請人主張迄96年6月相對人未按期繳付應繳之本息,依據形式審查,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為之八筆借款依約全部到期,為有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6年度拍字第28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鄉○○○段│新興小段│一一三│雜│││二六二七三│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7-1│新竹縣湖│中興 段新 │鋼筋混凝│一層31│二層17││││5161.8│││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剛│82.27│38.99││││6│││尺││││││村光復路│3地號│骨造二層│││││││││││││││10號││樓房││││││││││││├──┼──┼────┼────┼────┼───┼───┼───┼───┼───┼───┼────┼───┼───┼───┼───┤│002│97-2│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97.06│││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一層│97.06││││││││尺││││││村光復路│3地號│樓房│││││││││││││││10號││││││││││││││├──┼──┼────┼────┼────┼───┼───┼───┼───┼───┼───┼────┼───┼───┼───┼───┤│003│97-3│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85│二層18││││1045.4│││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二層│7.16│8.33││││9│││尺││││││村光復路│3地號│樓房│││││││││││││││10號││││││││││││││├──┼──┼────┼────┼────┼───┼───┼───┼───┼───┼───┼────┼───┼───┼───┼───┤│004│97-4│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10│││││102.88│││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一層│2.88││││││││尺││││││村光復路│3地號│樓房│││││││││││││││10號││││││││││││││├──┼──┼────┼────┼────┼───┼───┼───┼───┼───┼───┼────┼───┼───┼───┼───┤│005│97-5│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29│││││29.45│││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一層│.45││││││││尺││││││村光復路│3地號│樓房│││││││││││││││10號││││││││││││││├──┼──┼────┼────┼────┼───┼───┼───┼───┼───┼───┼────┼───┼───┼───┼───┤│006│97-6│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49│││││49.18│││平方公│全部│││○○○鄉○○○○○段11│土造一層│.18││││││││尺││││││村光復路│3地號│樓房│││││││││││││││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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