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98年8月
14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117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8年7月30日凌晨1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太空梭生活網路」。
⑶行為:為上開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
容少年 蕭名雅 於夜間在上開處所聚集,而未即時報
告警察機關,經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臨檢而查獲
。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自白在卷,核與在場少年蕭名雅
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紀錄表及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身分、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
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八千元之罰鍰,以資
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