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鳳山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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