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高雄縣被告乙○○男二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鳳山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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