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世福被告潘奇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奇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世福繳納後,將被告免予聲請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目前已經逃匿,無法傳拘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