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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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宏喬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3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宏喬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宏喬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惠鈴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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