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治平
上 訴 人
被 告 華羿 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展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國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柒佰
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