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28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江承嶧 原名:江謚.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28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9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30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萬事達正卡,依約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且應給付按年息19.89%計算之循環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未清償,而原告於93年9月27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
提出京華城京華卡簡易申請書暨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
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