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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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學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運添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上訴人已付
之伍仟壹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