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陳清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7月27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198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江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下同)101年7月21日上午0時55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之6(嗄嗄叫K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黃00(86年12
月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黃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應
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