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千元,由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