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0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85號上訴人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經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8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