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0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85號上訴人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經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月1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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