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901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7年4月29日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以伊於97年1月27日11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民生路口,因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警拍照後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惟伊係因疏於注意,以致於車子衝出停止線,在斑馬線上停車,此由舉發照片顯示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煞車燈已亮可證,故請求撤銷原處分,改依超越停止線停車處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第206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亦有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在案。
三、經查:㈠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
經高雄市○○路與民生路口時,闖越紅燈等情,有現場違規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7年4月29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稱其被超越停止線後,即停止在斑馬線上,並無闖紅
燈之意圖等語。惟異議人車輛則係於紅燈亮啟後2.3及3.3秒時,均仍駕車超越停止線而繼續駛入路口,此觀之該舉發照片上所示資料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7年3月28日高市警交三字第0970004589號函即明,是異議人於該路口圓形紅燈明顯地顯示禁止通行燈號後,仍駕駛7382-NU號自用小客車闖越該繪設有路口範圍之道路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乙情,堪可認定。
㈢此外,稽之上述舉發照片,異議人上開車輛旁另有一輛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相同時間亦即紅燈亮起後2.3秒至3.3秒間,則均係依規定停等於白色停止線前方處,益徵該路口紅燈亮起時,一般人均有適當時間可依規定反應而停止,況且,照片中所示,異議人車輛前方尚有數部車輛,均距離異議人車輛有相當遠之距離,是異議人辯稱僅係疏於注意,沒有闖越紅燈之企圖云云,尚難採信。
㈣再者,觀之舉發照片,異議人車輛既係整個車身均已逾越停
止線而進入路口,且無其他證據足認異議人進入路口後確實係只停車在斑馬線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有違規闖越紅燈之行為自明。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行為無訛,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裁處上開金額罰鍰,本非無見,異議人異議尚無理由。惟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所違反者,既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裁決機關於為裁決時,即應於科處罰鍰外,併記違規點數3點,始符規定,且上開記點之處罰,係屬強制規定,無從減免,本件裁決書僅科處罰鍰,漏未於處罰主文欄上併記異議人違規點數,自難認允洽。是異議人之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亦有上述瑕疵,自亦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就異議人之違規行為,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