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慶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慶諒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犯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99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8962號│偵字第4255號│偵字第499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29號│1891號│58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4月29日│100年8月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判││29號│1891號│58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29日│100年8月8日│├──┴────┼────────┴────────┴────────┤│備註│編號1至3之罪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3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1月14日│99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269、│偵字第13269、│偵字第13269、│││19447號│19447號│1944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893號│893號│89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893號│893號│89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備註│編號4至9之罪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6日│100年4月8日│100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269、│偵字第13269、│偵字第13269、│││19447號│19447號│1944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893號│893號│89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893號│893號│89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備註│編號4至9之罪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