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上訴人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DESIGN,INC)法定代理人 艾得菲 (PhilipEllinwood)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昶惟禾興 自行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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