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確認陳彥廷與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惟原告並未其原於被告公司任職時之薪資為何,是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所主張如僱傭關係存在時所得請領之薪資數額為何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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