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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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即附 劉美麟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昇鴻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被上訴人即營與實業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施麗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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