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其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其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許文其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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