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20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另犯詐欺罪,以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經本院將上開案件以99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陳明珠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