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璨鼎營造有限公司即雷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伸陽 即 房喜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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