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 藍蔡誠 即被上訴人7樓上列聲請人因與藍引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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