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明傑
       陳天明
       陳毅顥
       高杰
       吳文中
       葉冠廷
       楊喬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1月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09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傑、陳天明、陳毅顥、 高杰修 、吳文中、葉冠廷、楊喬瑋意
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明傑、陳天明、陳毅顥、高杰修
、吳文中、葉冠廷、楊喬瑋等人於民國107年9月23日21時
30分許攜帶木棍等物,在臺北市○○區○○○路○段與梧州
街口聚集,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等語。
二、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定有明文。此乃
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並不以有實際發生鬥
毆情事為必要。經查,被移送人雖均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
之意思,辯稱只是聽聞該處有人發生爭執前去查看云云。惟
依現場監視器畫面所示,被移送人係由陳明傑帶頭,其中被
移送人陳毅顥、高杰修尚攜帶木棍,一行人同時出發前往上
開地點,目的顯非單純好奇甚明,再佐以多數被移送人均供
稱係因有人前來開槍,其等才會出去查看等情,更見其等聚
集前往上述地點之意圖係為尋仇,其等辯稱只是單純查看云
云,顯屬卸責之詞,無從採信。是以,被移送人所為,均已
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其等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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