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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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作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重訴字第1476號請求不作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