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聲請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傅昰富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荷商柯『金』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