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逕向本院聲請對於被告甲○○公示送達,逾期未為之,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