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20號被告 邱鉦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鉦峰應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鉦峰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可認其犯嫌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竟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事由,裁定被告應自102年6月6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