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齊冠寧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仲 被告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立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0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饒立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