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債權人 陳曹玉葉 債權人 陳清池 債權人 陳清良 債權人 莊西安 債權人 黃巧 債權人 莊浙成 債權人 莊誠一 債權人 莊西湖 前列八人等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軍藏 上列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因與債務人 廖銅鐘 等二十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院92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