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訴人即聲明人 曹浩吉
曹浩榮 曹浩明 曹浩一 曹永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上訴人 曹有恭 (即 曹文傑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溫瑪莉 (即曹文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103年9月30日判決。因被上訴人曹文傑業於102年10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溫有恭 、溫瑪莉,經上訴人檢具其戶籍謄本,具狀聲請裁定命承受訴訟,本院查核屬實,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曹文傑部分應由其繼承人溫有恭、溫瑪莉承受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