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香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金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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