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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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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