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泰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95年11月25日│113,398元│AT五九七0九五││││ 司賴以仁 │子分行│││0││├──┼─────────┼─────────┼───────────┼────────┼────────┼──┤│002│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5年10月5日│15,751元│ZU七七一0二三││││司 陳天恕 │屯分行│││五││├──┼─────────┼─────────┼───────────┼────────┼────────┼──┤│003│宇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水湳分行│95年10月31日│126,000元│AP0二五二八0││││ 石明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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