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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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惠(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故依現行刑法,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啟惠所涉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營偵字第1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得之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扣案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扣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9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扣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4顆,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槍砲、彈藥,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經鑑定試射後之子彈2顆,因已喪失子彈之結構,其性質已非屬違禁物,自無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