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永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4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2年2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江永文(下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2年2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2年5月16日由其同居人即奶奶收受,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有裁定、送達證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2年5月23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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