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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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義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48號、102年度執字第7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
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張慶義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慶義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6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1年12月2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3、5、6、7、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張慶義102年7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24日│101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59、860、│偵字第859、860、│偵字第859、860、│││2193號│2193號│21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057號│2057號│2057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101年11月22日│101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057號│2057號│2057號││├────┼────────┼────────┼────────┤││判決│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編號1至3數罪已定│編號1至3數罪已定│編號1至3數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年5月、臺灣臺中│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地方法院檢察署10│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98│2年度執字第1198│2年度執字第1198│││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7月7日│101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22699號│偵字第2950號│偵字第35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65││事實審││536號│2554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3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65││││536號│2554號│號││├────┼────────┼────────┼────────┤││判決│102年1月3日│102年1月28日│102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67號│字第1546號│字第4178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偵字第4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36號│936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6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736號│936號│││├────┼────────┼────────┼────────┤││判決│102年5月8日│102年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979號│字第7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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