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李慧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琴 (RachelAnnYoung)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2樓及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
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7日內
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
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
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