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80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錢弘昌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柒佰柒拾陸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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