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94號
原   告  黃子瑜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陳明本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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