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右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於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其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業經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三千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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