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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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減刑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二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原審及本院先後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五號)。因抗告人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年邁多病,已知省悟,請求將剩餘刑期,改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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