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九十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二號及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