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續字第一號、毒偵字第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三百六十二、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四罪,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七月、八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人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經寄存送達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旋經原審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基院 慧刑仁 97訴590字第15033號通知書裁定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通知書已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受,業據本院向上訴人本人查詢明確,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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