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0號
原告 王語璇
被告 張鴻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就被告張鴻順、林儒澤及鄧政昌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 曾柏熾 及被告 李博存 部分則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