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王秀玲 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丁○○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柒萬零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