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55號、98年度易字第129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1日上午某時│98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8│署98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355號│98年度易字第1291號││實├──┼──────────┼──────────┤│審│判決│98年4月8日│98年6月1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5月4日│98年7月1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