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揚 香檳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三雄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元(52
萬3,000元+1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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