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揚 香檳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三雄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元(52
萬3,000元+1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